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体资格、税收等问题是证监会发审委关注的重点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共同点在于和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关系,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这些典型问题会不会成为企业成功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厘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是有利于拟上市企业的创始人/控股股东有效的控制公司,二是要更利于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三是利于拟上市企业成功过会。
01
几种常见的股权设置方案
1、以实际投资人(常常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2、实际控制人先成立一家控股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以控股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
这样操作的优点是:
(1)可以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
(2)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在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3)调整控股公司股权比较方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上市前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比如说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需要针对其带来资源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
最典型就是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一些。
(4)控股企业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公司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5)控股企业可以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6)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比如房地产)。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例如目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目前处于亏损期的新兴产业均可在控股公司体内进行培育。
(7)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层功成名就,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还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实际控制人也不好换人。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且有能力和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
(8)成立控股公司,并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设立持股公司的缺点:
(1)税负高。多了一重企业所得税15%或25%。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2)公司决策比个人决策慢,主要体现在买卖不股票不如个人自由。自然人股东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3)设立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
(4)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3、多种股权工具结合。适用于多轮融资的AB股权架构、优先股架构、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等。例如小米集团(股票代码01810.HK)。
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正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是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AB股)的公司。小米集团的创始人雷军持有小米集团31.4124%的股份,但投票权为57.9%。
雷军为小米集团的股权架构进行了如下安排,从而在公司经历了N轮股权融资后依然保证了自己的控股权。
(1)AB股架构。小米集团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前小米集团的公司章程约定了不同的投票权架构。持有公司A类普通股的股东为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雷军的持股平台)、林斌、as trustee of Bin Lin TRUST(林斌的持股平台)。
投票权架构中关于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和其他各轮优先股的设计区别在于对于审议事项时所能代表的投票权数量。除涉及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外,对于提呈公司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案,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对于保留事项的议案,A类股份、B类股份每股股份均只有1票投票权。
此外,持有不少于公司实缴股本1/10并附带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股份股东(包括B类股份持有人),有权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议议程中加入决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章程》规定,小米集团在香港上市之日后将继续实行的特殊投票权架构为:A类普通股为一类,B类普通股为另一类;在股东投票时,每一A类普通股股份有10份投票权,每一B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有1份投票权。
以上股权架构的设置,还有助于避税。
(2)优先股架构。小米集团在上市前进行了九轮融资,对这些投资人,公司章程中约定了优先股条款,具体如下。
①股息权。若公司董事会宣告发放股利,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现有或未来的普通股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初始投资额享有年利率为8%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
②转换权利。2015年7月3日后,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将所持有优先股转换为B类普通股;或在达到指定条件时,优先股将自动转换为本公司的B类普通股。
③赎回权利。
④优先清算权利。
(3)委托投票权。投票权委托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小米集团的部分其他股东和雷军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雷军作为受托人可实际控制另外2.2%的投票权。
(4)公司章程约定。小米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于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过半数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对于应当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超过3/4的投票权赞成方可通过。
通过上述几种方式,除设计优先股特别决议事项的部分情形外或按照适用的法律或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雷军回避表决的事项外,雷军在小米集团上市时控制的投票权为57.9%。
此外,雷军还是小米集团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因此,虽然雷军的持股比例并不是很高,但是小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需要注意的是,AB双层股权架构,一般是创始团队对于投资人使用。创始团队内部是平等的,单独要求多倍表决权是不合适的。例如雷军和联合创始人林斌同时持有A序列股票的,创始团队内部要平等。有家很红的餐饮公司——西少爷肉夹膜,当时是由三个创始人成立的,宋鑫和罗高景各30%,作为大股东孟兵的股权比例只有40%,所以,在引进投资人的前夕,孟兵提出要三倍表决权,直接导致了宋鑫与孟兵的冲突和矛盾,最后双方撕逼后分家,宋鑫另立新西少爷,后来双方还打了股权诉讼,所以要谨慎适用。
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是否能普遍适用则要取决于成立的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表决权怎样行使,即使是同股不同权也可以。有限公司自由度比较高,公司法管的比较少。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就可以采取这种结构了。而股份公司是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法强制规定了每一股份都只有一个表决权,不能有多倍的表决约定。如果成立的是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采取了双层股权结构,在准备上市的时候,要做股改改成股份公司,那么也不能使用双层股权结构。所以如果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就不能在国内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包括原来港交所都不同意同股不同权,所以阿里巴巴只能去美国上市,这次小米采取同股不同权在港上市,也是港交所的第一次尝试。
4、 投票权委托。例如京东(JD纳斯达克)。刘强东团队上市前股权比例为23%,但老虎基金、腾讯、高瓴资本、今日资本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团队行使。上市后,刘强东团队虽然持股20%却拥有了83.7%的投票权,具体如下表格所示。
5、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人指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例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6、控制董事会。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司很少需要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进行融资)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或者要求股东签署决议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规则作统一要求,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
02
股权结构设计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设计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03
关于创始人控制权的几个关键数字参考
这些数据提示创始股东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来确定自己的控制权,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可以不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模板。
(1)股东会(同股同权前提下):
① 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② 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③ 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④ 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⑤ 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⑥ 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⑦ 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2)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① 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② 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④ 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04
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议
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增强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确保过审,应精心筹划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鉴于大量的过会中小板与创业板案例,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创始人(实质控制人)及其家族持股,其诉求是控制权,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在早期股权中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通常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即60-80%,启动融资后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后、上市前的持股比例也不要低于40%(最低不要低于30%),以保证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持股相结合,自然人直接持股和控股平台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比较清晰,自然人直接持股比控股平台持股税费要低。
实际控制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资金需求等而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现。而实际控制人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现的路径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等。
2、合伙人。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分配(8%-15%)。
3、核心员工(管理层)。管理层的其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投资机构,都非常看重拟上市公司高管团队的质量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层持股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管持股平台或者员工持股平台,此种方式通常用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通常建议初次预留10%-25%。
新合伙人的预留。前期预先准备充足的股权份额,在吸引人才的时候才有优势。否则,已经到手的股权,让大家再拿出来就不一样了。例如预留5%有实际控制人代持股。
4、投资人。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投资者建议持股比例为5%-15%(需要大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例外)。引入投资者,不仅是为了缓解上市前的资金难题,更为重要的是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需要找到平衡点。
多轮融资的安排。公司从创立之初至天使轮、A轮、B轮直至上市前的PRE-IPO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比,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需要提设计好股权结构,并做好投资的定价和融资的预估。
投资定价的合理性。对于投资方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初衷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广大社会小股东的利益。
融资的预估和新合伙人的预留是不一样的概念。每轮融资都要预估出来,到时候要平等稀释,让大家心里有个准备。
另外,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方向的调整而需要的资金分配,可能需对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
05
股权架构设计的要点
1、简单明晰。便于发审委与公众理解的股权结构一般不必采用过于复杂的持股关系。在创始的阶段,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创业团队,那合伙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这不一定。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有核心股东。在股权结构设计时,股东里一定要有核心股东,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例如创始人家庭,核心创始人等等,例如海底捞张勇。
3、股东之间优势与资源互补。股东之间的关系最好是互不可缺、优势资源互补。如果功能职责太过接近,一定会发生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4、股东之间互相信任。股东彼此各自独当一面,股东之间无各类纠纷,明确各自职责互相信任。